科学研究

宜强调“以担当诠释忠诚”,慎提“容错免责”

2018-07-10   作者:ccsezr

黄卫平
 
      近来,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为了积极推动改革创新,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破解在国家雷霆反腐,高压执纪的新常态下一些官员的“不作为”现象,纷纷试图推出一些“容错免责”相关制度。这从主观动机而言,也许是正面的,但从客观效果来说,则并无实际意义。因为首先从理论与逻辑分析来看,我国实行的党内监督和问责体制是以自上而下的逐级监督问责为特征的,是否“容错免责”的权限在上级党组织,各级官员并无自我“依法容错免责”的可行性;其次从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事实而言,大量案例表明,各级决策层在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其领导人都毫无疑问被追究了“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改革开放初期著名的“80年代初广东走私和‘投机倒把’现象”、“1984年海南汽车事件”、“1985年晋江假药案”等,都是典型的因为地方政府改革决策者缺乏经验、操之过急或管控失当,以及片面理解中央精神所致;最后从当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全局而论,党中央正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党内监督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下功夫,抓早抓小,动辄则咎”[1],因此,如何实现“两个尊重”和做好“三个区分”[2],是由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才可能把握的,“容错免责”不可能成为规范性的体制机制,至多属于精神激励性政策导向,其尺度与标准是上级党组织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意义上只有党中央才可能给勇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这也正是为什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选拔干部的标准,不仅要求其“忠诚”、“干净”,而且还必须对党的事业有“担当” 
[3],能为推进改革开放义无反顾。就这个意义而言,改革者的勇气比智慧更重要,因为“改革的红利”是与“改革的风险”成正比的[4]。如果改革是毫无风险而又受到体制高度激励的事业,那早就不知有多少官员高歌猛进了,何至于党中央既要积极呼吁,又要谨慎从事,唯恐犯“颠覆性”错误。而对于地处我国改革前沿的广大地方干部,只有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局出发,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积极探险,“用担当诠释忠诚”[5],所谓“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才能真正不辜负党中央设置各类改革先行先试地区的期待与初衷。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衡量一名共产党员、一名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有客观标准的,那就是要看他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能否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能否勤奋工作、廉洁奉公,能否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6]。 

 
作者系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教授


[1]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
[2] 参见中共广东省委2016年12月18日印发的《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所谓“两个尊重”指“尊重历史”和“尊重实情”;所谓“三个区分”指一,“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二,“区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有法不依,我行我素的行为”;三,“区分加快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私利故意违纪违法的行为”。
[3] 习近平:《重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进行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2016年6月28日。
[4] 参见黄卫平:《论中央授权下的改革局部先行模式》,载于《学术前沿》2014.02下
[5]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
[6] 习近平2013年1月5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习班开班式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