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斌教授评“十条禁令”与制度建设

2003-11-17   作者:苏东斌

摘自2003年11月17日《深圳特区报》 
“十条禁令”与制度建设 
  本报特约评论员   苏东斌 
       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公布了《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同时对原石化集团负责人陈涌庆进行“公开谴责”。这一举措表明,深圳在“约束”企业领导人方面动真格的了,值得充分肯定。  
       当回首这位曾是党的十五大代表、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省市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负责人之时,我们必须承认,不能说这一切都是假的,至少他曾经是一个努力过的人;而当反思21多亿元的巨额亏损,我们丝毫也不会比看到几十万元的贪污事实而减少沉痛。是否还有其他人也应当因“失察”、“监管不力”而受到“公开谴责”呢?! 
       在这里,我们既不能忽略个人水平、作风和品质上的问题,也不能否定领导在信息度上的制约,但说到底,还是一个“制度”问题。这不禁使我想起了邓小平的论断:“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什么是制度?大到宪法,小到公司法,说到底就是政治文明。试问,倘若在决策时能够在公司内认真讨论,不至于决定权都集中于一人;倘若在决策后(即使是错误的决策)能够给予监督,不至于失衡;尤其是倘若在屡屡失误后能够重新选举,不至于老虎屁股摸不得,恐怕也不至于发展到今天的地步。“陈涌庆现象”显然有他个人的原因,但说到底,还是体制上的问题。  
       我们之所以高度赞扬党的十六大所阐述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就在于,一方面,从本质上讲,党性就是人民性,没有任何脱离人民利益之外或之上的党的特殊利益的存在,否则就是一个特权的党,因而反腐败是共产党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人民当家作主既必须通过“代表”来执行,又必须落实到本人的利益,否则这个“代表”就是毛泽东所痛斥的“比资本家还厉害”的老爷。更重要的则是,依法治国的特定前提恰恰是法的民主性与正义性,如果他们那个公司法有一条“一切都由一把手来作最后的决定”,那么正如马克思所讲“法律越多共和国越腐败”。可见,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依法治吏,尤其是依法治“一把手”。这才是人民共和国的要义,也才能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应该说,要解决国企领导人的决策失误问题,除掉市场信息外,还必须有决策的民主化的制度保证。显然,这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范畴。 
       我以为,我们当前的任务不仅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同时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所谓的“协调发展”,不仅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且也包括经济与政治的和谐。 
       总之,本文的结论是,完善“十条禁令”的方向应是重在制度建设,强调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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